为了更好地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二条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支持,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约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既定任务;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
(四)维护志愿服务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谋取私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其他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招募、登记、管理志愿者;
(二)策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理念;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档案。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可以涵盖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公平性原则;
(四)安全性原则。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定期评估志愿服务活动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也不得阻碍他人合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志愿者服务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让志愿服务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