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在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凡因工作需要在岗履职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考勤方式
1. 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采用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记录。
2. 因公外出、请假或加班等情况需提前报备,并填写相关审批单。
3. 考勤数据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汇总并公示,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时间
1. 工作日实行标准工时制,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有特殊任务或临时安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但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请假与销假
1. 公务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应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婚假、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3. 请假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休或补假。
五、迟到、早退与旷工
1. 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2. 无故不上班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考勤监督与责任
1.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人事部门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3. 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将进一步增强机关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机关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