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司员工 张三,性别男,身份证号:110101198003072316,自 2018年5月 起至今在我公司任职,现担任 行政主管 一职。该员工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特此证明,以资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该员工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用,不作其他用途。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公司人事部门联系。
公司名称: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010-XXXXXXX
出具日期:2025年4月5日
盖章处:(公司公章)
注:本证明内容真实有效,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联系我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