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
第二条 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并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 业委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业委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一名。
第五条 业委会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本小区的业主;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技巧;
4. 能够正常参加业委会会议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业委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或增补成员,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业委会定期召开例会,讨论和处理日常事务。遇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业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1.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2. 提议修改物业合同条款;
3. 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报表;
4. 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九条 业委会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2. 向全体业主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3. 妥善保管业委会档案资料;
4.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业委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涉及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还需提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业主提出的建议或投诉,业委会应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则由业委会主任召集部分成员商议后作出初步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全体成员说明情况并征询意见。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业委会接受全体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业主均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业委会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收支明细,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查。
第十五条 若发现业委会成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现象,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实后可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
以上即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请各位业主共同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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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