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伍义务兵的合法权益,规范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者,应当予以优先安置。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方式包括:
(一)安排就业;
(二)扶持生产;
(三)其他形式的安置。
第七条 安排就业的退伍义务兵,由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就业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扶持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如小额贷款、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其他形式的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档案;
(二)审核资格;
(三)确定安置方案;
(四)实施安置。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门提交安置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安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是《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旨在确保退伍义务兵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实现其就业和社会融入的目标。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退伍义务兵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