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合约标的与价值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60元。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二、交易时间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
三、交割方式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所有样本股的算术平均价。交割结算价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持仓限额
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具体限仓数额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是先由会员自行平仓,再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六、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各项风险控制参数。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