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负责标准化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旨在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实施,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规范化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
第六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工作组,负责特定领域的标准化研究和项目推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 签署重要文件和决议。
第八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在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 汇总并上报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第十条 委员会有权对行业内的重要标准进行审议和批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标准制定或修订,委员会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需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内容为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的具体条款,旨在确保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希望每位成员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