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直接融资业务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金所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的所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本规则所称的直接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融资计划、资产支持工具等。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北金所有权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有权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介机构需具备合法资质,且在北金所注册备案。其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由北金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向北金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都将导致中介机构受到处罚。
第三章 业务流程与规范
第八条 在开展直接融资业务前,中介机构必须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发行产品的特点。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准备相关文件材料,并按照北金所的规定提交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北金所有权要求中介机构补充完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保持透明度。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应及时向北金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完成后,中介机构还需持续跟踪项目的进展状况,定期向北金所汇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金所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北金所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资格直至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若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北金所举报。北金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的规定如与本规则相冲突,则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北金所将另行公告通知。
以上就是《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共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