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 Association”,简称“CPP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范围内从事生产力促进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组织和举办各类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
(三)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有关生产力促进的刊物和资料;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即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的全部条款,旨在规范协会运作,促进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