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供水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 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各项工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由专业机构或指定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工程的管理与维护,增强其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情况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该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