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及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共性服务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
(二)专项服务费:针对特定需求提供的专项服务,如电梯运行维护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等。
(三)特约服务费: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相关文件,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明确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