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花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透明公开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做到账目清楚、公开透明,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二、财务管理职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会计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审计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二)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资产登记、清查、评估等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三)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禁止坐支现金;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减少现金交易风险;设立专门账户存储集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财务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外部监督: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有效提升花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