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学业质量的基本单位,以修满规定的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将被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生需修读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八条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选修课则是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也不得低于15学分。具体要求详见各年级培养方案。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验操作、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对于部分实践性强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制。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查后予以答复。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申请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具体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如需转学,应符合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双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凡一学期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者,将给予学业警示。
第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学年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将予以退学处理。具体标准见各年级培养方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项目,表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南京医科大学
二〇二三年十月修订
以上内容为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框架,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清晰的学习指导和行为准则。希望每位同学都能珍惜在校时光,顺利完成学业,实现自我价值。